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