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倾倒费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倾倒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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