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