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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