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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