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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