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