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