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