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油田名称、地理位置、规模;
(二)油田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和海洋资源状况;
(三)油田开发中需要排放的废弃物种类、成分、数量、处理方式;
(四)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价;海洋石油开发对周围海域自然环境、海洋资源可能发生的影响;对海洋渔业、航运、其他海上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为避免、减轻各种有害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影响程度及原因;
(六)防范重大油污染事故的措施:防范组织,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通信联络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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