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因清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需要索取清除污染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合同者除外),在申请主管部门处理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除污染物的时间、地点、对象;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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