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的公务船舶应有明显标志。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公务制服,携带证件。被检查者应为上述公务船舶、公务人员和指派人员提供方便,并如实提供材料,陈述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