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有权登临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进行监测和检查。包括:
(一)采集各类样品;
(二)检查各项防污设备、设施和器材的装备、运行或使用情况;
(三)检查有关的文书、证件;
(四)检查防污记录簿及有关的操作记录,必要时可进行复制和摘录,并要求平台负责人签证该复制和摘录件为正确无误的副本;
(五)向有关人员调查污染事故;
(六)其他有关的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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