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和作业者在每季度末后十五日内,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格式,向主管部门综合报告该季度防污染情况及污染事故的情况。
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的位置,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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