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作业者应将下列情况详细地、如实地记载于平台防污记录簿:
(一)防污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二)含油污水处理和排放情况;
(三)其他废弃物的处理、排放和投弃情况;
(四)发生溢油、漏油、井喷等油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
(五)进行爆破作业情况;
(六)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情况;
(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防污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二)含油污水处理和排放情况;
(三)其他废弃物的处理、排放和投弃情况;
(四)发生溢油、漏油、井喷等油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
(五)进行爆破作业情况;
(六)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情况;
(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