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漏油等污染事故,应迅速采取围油、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
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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