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防污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并在本条例颁布后三年内使防污设备达到规定的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