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四十二条 海警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海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海警机构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未设海警机构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