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法律 发布:2021-01-22 共 8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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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海警机构包括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警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下简称我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依法管理、综合治理、规范高效、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崇尚荣誉,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严格执法,清正廉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建立陆海统筹、分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和海警...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在海上维权执法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国家在沿海地区按照行政区划和任务区域编设中国海警局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和海警工作站,分别负...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海警机构管辖区域应当根据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需要合理划定和调整,可以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海警机构管辖区域的划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海警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巡航、警戒,值守重点岛礁,管护海上界线,预防、制止、排除...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海警机构接到因海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求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和救助。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指导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海上执法队伍开展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开发、海洋...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为维护海上安全和秩序,海警机构有权依法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船舶进行识别查证,判明船舶的基...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 对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及其以内海域的外国船舶,海警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离开,或者采取扣留、强制驱离、强制拖离等措...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十八条 海警机构执行海上安全保卫任务,可以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依法登临、检查。 海警机构登临、检...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十九条 海警机构因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船舶停止航行、作业; (二)责令船舶改...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二十条 未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和岛礁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布设各类固定或者浮动装置的...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对外国军用船舶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国组织和个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时,海警机构有...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三条 海警机构对违反海上治安、海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和...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海警机构因开展行政执法需要登临、检查、拦截、紧追相关船舶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可以在我国管辖海域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限制或者禁止船舶、人员通行、...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船舶,海警机构可以责令其暂停航行、作业,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禁止其离港。必要时...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七条 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的船舶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作业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勘查开发、...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八条 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一)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三十条 对不适用当场处罚,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海上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征...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三十一条 海上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二)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三十二条 海警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执法人员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在海上当场实施行政强制...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警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三十四条 各级海警机构对海上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中国海警局规定。 海警机构与其他机关对海上行政案件管辖有争议的,...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三十五条 海警机构办理海上行政案件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海上实施将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给海警机构举证...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三十六条 海警机构开展巡航、警戒、拦截、紧追等海上执法工作,使用标示有专用标志的执法船舶、航空器的,即为表明身份。...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三十七条 海警机构开展海上行政执法的程序,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三十八条 海警机构办理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权,采取侦查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三十九条 海警机构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四十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海警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海警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发...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四十一条 海警机构因办理海上刑事案件需要登临、检查、拦截、紧追相关船舶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四十二条 海警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海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四十三条 海警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海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由海警机构在被监视居...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四十四条 海警工作站负责侦查发生在本管辖区域内的海上刑事案件。 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侦查管辖区域内的重大的危...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四十五条 海警机构办理海上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应当向所在地相应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警械或者现场的其他装备、工具: (一)依法登临、检查、拦截、紧...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手持武器: (一)有证据表明船舶载有犯罪嫌疑人或...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除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外,还可以使用舰载或者机载武器: (一)执行海上反恐...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九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五十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武器的必要限度...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五十一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使用警械和武器,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与海警机构担负海上维权执法任务和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海上维权执...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五十四条 海警机构因海上维权执法紧急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使用或者征用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五十五条 海警机构应当优化力量体系,建强人才队伍,加强教育培训,保障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具备履行法定职责的知识、技能和素...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五十六条 国家加强海上维权执法装备体系建设,保障海警机构配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船舶、航空器、武器以及其他装备。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五十七条 海警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执法公开,强化便民服务,提高海上维权执法工作效率。 海警...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五十八条 海警机构分别与相应的外交(外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应急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五十九条 海警机构因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协助请求属于有关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六十条 海警机构对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和拘留审查的外国人,以及决定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分别送海警...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六十一条 海警机构对依法扣押、扣留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处理。但是,对下列货物、物品,经市级海警...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六十二条 海警机构对应当退还所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涉案财物,通知所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六个月内领取;所有人不明确的,...

第八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八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三条 中国海警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海上执法国际合作;在规定权限内...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八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四条 海警机构开展海上执法国际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处置涉外海上突发事件,协调解决海上执法争端,管控海上危机,与外国...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八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五条 海警机构可以与外国海上执法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下列海上执法国际合作: (一)建立双边、多边海上执法合作机制...

第九章 监督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九章 监督 第六十六条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九章 监督 第六十七条 海警机构应当尊重和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警机构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九章 监督 第六十八条 海警机构询问、讯问、继续盘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等执法活动,应当在办案...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九章 监督 第六十九条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军队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九章 监督 第七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军队监察机关通报、...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九章 监督 第七十一条 上级海警机构应当对下级海警机构的海上维权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九章 监督 第七十二条 中国海警局应当建立健全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监督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阻碍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组织和个人对海警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海警机构申请行政...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省级海警局,是指直接由中国海警局领导,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海警局;市级...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外国在海上执法方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特别措施的,海警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法规定的对船舶的维权执法措施适用于海上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固定或者移动式平台。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海警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执行执法任务时,相关程序可以参照本法...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中国海警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就海上维权执法事项制定规章,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有关法律、军事法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