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为维护海上安全和秩序,海警机构有权依法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船舶进行识别查证,判明船舶的基本信息及其航行、作业的基本情况。对有违法嫌疑的外国船舶,海警机构有权采取跟踪监视等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