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六十一条 海警机构对依法扣押、扣留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处理。但是,对下列货物、物品,经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并通知所有人,所有人不明确的,通知其他当事人:
(一)成品油等危险品;
(二)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
(三)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
(四)体量巨大难以保管的;
(五)所有人申请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由海警机构暂行保存,待结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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