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六十条 海警机构对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和拘留审查的外国人,以及决定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分别送海警机构所在地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