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船舶,海警机构可以责令其暂停航行、作业,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禁止其离港。必要时,海警机构可以将嫌疑船舶押解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