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七条 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的船舶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作业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勘查开发、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电(光)缆和管道铺设等活动的,海警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可以派出执法人员随船监管。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