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九章 监督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九章 监督 第七十一条 上级海警机构应当对下级海警机构的海上维权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海警机构撤销、变更;发现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其依法履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