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九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