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除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外,还可以使用舰载或者机载武器:
(一)执行海上反恐怖任务的;
(二)处置海上严重暴力事件的;
(三)执法船舶、航空器受到武器或者其他危险方式攻击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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