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警械或者现场的其他装备、工具:
(一)依法登临、检查、拦截、紧追船舶时,需要迫使船舶停止航行的;
(二)依法强制驱离、强制拖离船舶的;
(三)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遭遇阻碍、妨害的;
(四)需要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情形。
(一)依法登临、检查、拦截、紧追船舶时,需要迫使船舶停止航行的;
(二)依法强制驱离、强制拖离船舶的;
(三)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遭遇阻碍、妨害的;
(四)需要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