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五十一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使用警械和武器,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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