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海警机构执法办案、执勤训练、生活等场地和设施建设等予以保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