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五十四条 海警机构因海上维权执法紧急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使用或者征用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