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二十条 未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和岛礁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布设各类固定或者浮动装置的,海警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拆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海警机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强制拆除。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