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十九条 海警机构因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船舶停止航行、作业;
(二)责令船舶改变航线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三)责令船舶上的人员下船,或者限制、禁止人员上船、下船;
(四)责令船舶卸载货物,或者限制、禁止船舶卸载货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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