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三十六条 海警机构开展巡航、警戒、拦截、紧追等海上执法工作,使用标示有专用标志的执法船舶、航空器的,即为表明身份。
海警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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