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标志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变造和买卖、使用消防救援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消防救援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