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晋升或者降低消防救援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消防救援衔标志;取消消防救援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消防救援衔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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