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晋升或者降低消防救援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消防救援衔标志;取消消防救援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消防救援衔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