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