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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