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