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资源调查、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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