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制定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提升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