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