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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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八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