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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