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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