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