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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