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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