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