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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