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