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